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67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張丞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