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被 告 吳竑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