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7號
原 告 林雅玲
被 告 楊弘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