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02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李維恩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