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83號
原 告 蕭鈺方
被 告 吳泓昇
黃冠哲
徐意珺
吳南緯
盧明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6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