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方賜美
被 告 羅文益 生前住○○市○○區○○00號之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