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莊紫涵
被 告 周柏匡
簡于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