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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雅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王泳盛

            李雅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泳盛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被告李雅菁雖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雅力企業有限公司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具狀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