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
原 告 郭美蘭
旁雨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郭振剛
林莉君
周真玲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郭振剛、林莉君、周真玲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