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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郭郁文

被      告  蔡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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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5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6800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35號之過失傷害案件,被告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