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陳金坤
被 告 吳昱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