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徐嘉禪
被 告 易允逢
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