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林丑
魏清秀
林淑蜂
林龍宏
林龍聰
林美蓮
林龍壕
被 告 江峰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7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