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吳純維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 告 邱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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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