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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挺秀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原      告  林光雄  
            林莊美枝
            黃于珊  
            黃浚綱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許宏源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      告  爭鋒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因被告許宏源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許宏源、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