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讌溶
黃薇臻
黃子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周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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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0、0樓及000號0、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禎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9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金年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讌溶、黃薇臻及黃子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