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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間9月至10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P就寢、將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以下之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P內褲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P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P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P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0頁至第31頁) ⒉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9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19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間9月至10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P就寢、將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以下之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拉住AB000-A113715P之手伸入松○彬內褲內,使AB000-A113715P徒手撫摸松○彬之陰莖,復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P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P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P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0頁至第31頁) ⒉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9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19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12年至113年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至5年級) | | 松○彬利用搭載AB000-A113715P於機車前座時,基於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P內褲,撫摸AB000-A113715P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P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P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19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2年級) | | 松○彬於AB000-A113715Q洗澡時,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Q褪去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Q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Q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Q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9頁) ⒉AB000-A113715Q之114年1月10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9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19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2至3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Q於宿舍休息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Q褪去外衣、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Q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Q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Q之114年1月10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94頁至第19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19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12月17日至20日(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曾紀恩盃」住宿時,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AB000-A113715E於宿舍浴室洗澡之機會,進入浴室,徒手撫摸AB000-A113715E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E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E之113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他卷一不公開卷第66頁) ⒉AB000-A113715E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55頁) ⒊AB000-A113715E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 ⒋被告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8328卷第33頁) ⒌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6頁) ⒍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19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7月23日 3時28分(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E至其房間睡覺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E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E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E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松○彬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並以自己之陰莖摩擦AB000-A113715E之陰莖及臀部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E為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E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E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199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5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7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8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菊島盃」住宿時,利用AB000-A113715R至其房間玩手機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R褲子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R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R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R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149頁) ⒉AB000-A113715R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7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8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19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R住宿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己身及AB000-A113715R外褲、內褲後,以其陰莖觸碰AB000-A113715R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R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R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150頁) ⒉AB000-A113715R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8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8頁、第101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0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8月14日至18日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耕元盃」住宿時,要求AB000-A113715R至其房內,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褪去己身及AB000-A113715R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R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復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R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R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R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151頁) ⒉AB000-A113715R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8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9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0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11年12月17日12時31分(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曾紀恩盃」住宿時,以AB000-A113715R感冒,不適合與其他球員同住為由,邀由AB000-A113715R至其房間,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要求AB000-A113715R褪去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R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R之大腿內側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R為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R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R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200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15頁至第317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05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79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5日15時59分(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R在教室休息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R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R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復將AB000-A113715R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R為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R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R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201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19頁至第321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37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3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7月、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藉故將AB000-A113715M叫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隔著AB000-A113715M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M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M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M之11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86頁至第87頁) ⒉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9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201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萬壽棒球場往○○國小路段,被告所駕駛車輛之副駕駛座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G乘坐副駕駛座睡覺之機會,認有機可乘,基於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G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G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G乘機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G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99頁) ⒉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9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201頁) | 松○彬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113年8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菊島盃」住宿時,藉故將AB000-A113715S叫至其房間,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S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S陰莖後,褪去AB000-A113715S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S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松○彬復褪去己身外褲、內褲,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S口腔(俗稱口交),並於過程中親吻AB000-A113715S臉頰,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S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S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07頁) ⒉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99頁第102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號卷第202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 | 松○彬利用搭載AB000-A113715於機車後座時,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陰莖及臀部,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之113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他卷一不公開卷第49頁) ⒉AB000-A113715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19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8328卷第33頁) ⒋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4頁) ⒌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2頁) ⒍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他卷一不公開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4月23日 20時50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前往教室之機會,將AB000-A113715留下,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將手伸入AB000-A113715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內褲,要求AB000-A113715徒手撫摸其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直至雙方均勃起,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59頁) ⒉AB000-A113715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 筆錄(偵58328卷第101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2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32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1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08年間至113年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1至6年級) | | 松○彬利用練球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徒手撫摸及揉捏AB000-A113715臀部,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2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2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內褲,要求AB000-A113715徒手撫摸其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之113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他卷一不公開卷第48頁) ⒉AB000-A113715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22頁至第125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8328卷第31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洗澡裸體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進入宿舍浴室,徒手撫摸AB000-A113715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之113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他卷一不公開卷第50頁) ⒉AB000-A113715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21頁) ⒊被告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8328卷第33頁) ⒋被告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95頁) ⒌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B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B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B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B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B之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148頁至第149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0年9月至111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年級) | | 松○彬假借請AB000-A113715C搬東西之名義,叫AB000-A113715C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27頁) ⒉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05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趁AB000-A113715C至棒球教室搬東西之機會,叫AB000-A113715C留下,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臀部及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內褲,要求AB000-A113715C徒手撫摸其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C之大腿內側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05頁至第20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4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C於宿舍就寢、尚未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己身及AB000-A113715C外褲、內褲,再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C之大腿內側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27頁) ⒉113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05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4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8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菊島盃」住宿時,趁AB000-A113715C洗澡之機會,進入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27頁) ⒉AB000-A113715C之113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05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4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8月13日18時20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C同處之機會,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將AB000-A113715C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C之陰莖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0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4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31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13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3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⒎AB000-A113715C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43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2月11日14時10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C同處球隊貨櫃屋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屋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將AB000-A113715C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C之陰莖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0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5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33頁、第345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21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7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3月1日21時2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C同處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5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35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22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7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4月1日15時27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將AB000-A113715C叫至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C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C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復將其陰莖插入AB000-A113715C之肛門,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6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37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1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⒍AB000-A113715C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4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4月22日13時4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將AB000-A113715C叫至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於兩人均裸體時,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C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後,復以其手指插入AB000-A113715C之肛門後,將其陰莖插入AB000-A113715C之肛門,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7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39頁、第351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34頁至第235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3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8日0時3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將AB000-A113715C叫至棒球教室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要求AB000-A113715C褪去衣褲,並褪去己身之衣褲,於兩人均裸體時,將AB000-A113715C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復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C口腔(俗稱口交)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C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C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C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C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82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7頁) ⒊手機影片擷圖(他卷一不公開資料卷第341頁、第353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39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5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 | 松○彬於前往參賽「曾紀恩盃」住宿時,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AB000-A113715T將入睡之際,隔著褲子徒手撫摸AB000-A113715T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T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T之113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74頁) ⒉AB000-A113715T之113年11月29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至113年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年級) | | 松○彬假借晚上巡房之名義,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T內褲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T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T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T之113年11月29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37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年級) | | 松○彬利用BK000-A113114洗完澡躺在床上看書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BK000-A113114褲子內,徒手撫摸BK000-A113114之陰莖,以此方式對BK000-A113114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4之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他卷一第18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利用與BK000-A113114同睡一張床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拉住BK000-A113114之手伸入松○彬內褲內,使BK000-A113114徒手撫摸松○彬之陰莖,以此方式對BK000-A113114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4之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他卷一第18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年級) | | 松○彬利用BK000-A113114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褪去BK000-A113114之外褲及內褲,將其陰莖插入BK000-A113114之肛門,以此方式對BK000-A113114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4之之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他卷一第18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他校移地訓練與AB000-A113715W同睡一張床,見AB000-A113715W已入睡,認有機可乘,基於成年人對兒童為乘機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W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W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W乘機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W之113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95頁) ⒉AB000-A113715W之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97頁) ⒊AB000-A113715V之113年12月2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7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 松○彬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利用他校移地訓練與AB000-A113715W同睡一張床,見AB000-A113715W已入睡,認有機可乘,基於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W褲子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W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W乘機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W之113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96頁) ⒉AB000-A113715W之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29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 松○彬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113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2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Z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隔著褲子撫摸AB000-A113715Z之陰莖,見AB000-A113715Z醒來,仍持續為之,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Z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Z之113年12月13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24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5月至同年6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練球時休息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AB000-A113715K留下在教室,要求AB000-A113715K褪去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K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K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K之113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58頁) ⒉AB000-A113715K之113年12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48頁至第34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以檢查生殖器為由,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K褪去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K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K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K之113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 ⒉AB000-A113715K之113年12月17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50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1月20日19時51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左列時間,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X至其所住房間玩電腦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己身之外褲、內褲,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X口腔(俗稱口交),松○彬復褪去AB000-A113715X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X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X之肚子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X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X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X之113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05頁至第206頁) ⒉AB000-A113715X之113年12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71頁至第373頁) ⒊AB000-A113715E之113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8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09頁) 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8頁) ⒍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5頁) ⒎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2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Y在教室休息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Y內褲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Y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Y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Y之113年12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88頁) ⒉AB000-A113715X之113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0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0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09年至111年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幼稚園中班至國小1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Y進入其所住房間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Y內褲內,徒手撫摸AB000-A113715Y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Y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Y之113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07頁) ⒉AB000-A113715Y之年12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87頁) ⒊AB000-A113715X之113年12月20日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73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0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V即將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隔著褲子撫摸AB000-A113715V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V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V之113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81頁) ⒉AB000-A113715V之113年12月2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0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1月7日7時16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為AB000-A113715甲訓練後治療為由,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要求AB000-A113715甲躺臥在上開○○國小棒球隊教室床舖上,並褪去AB000-A113715甲之內衣、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甲之胸部及陰部周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甲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甲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甲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96頁至第97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0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4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3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甲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5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1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1月18日18時53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為AB000-A113715甲按摩為由,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要求AB000-A113715甲躺臥在上開○○國小棒球隊教室床舖上,並褪去AB000-A113715甲之外褲、內褲,徒手按壓AB000-A113715甲之陰部周圍後,以右手大拇指及食指插入AB000-A113715甲陰道抽動,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甲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甲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甲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00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1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0頁至第211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5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甲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7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3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3月31日23時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甲至其所住房間睡覺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甲之外衣、外褲、內褲,先徒手搓揉AB000-A113715甲之陰部及胸部後,以右手中指插入AB000-A113715甲陰道抽動,松○彬繼而脫下自己之外褲及內褲,將其生殖器戴上保險套後,以其陰莖插入AB000-A113715甲陰道內抽插,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甲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甲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甲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 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27頁至第228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1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⒍AB000-A113715甲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9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5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14日14時16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甲至其所住房間玩手機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甲之內褲,先徒手搓揉AB000-A113715甲之陰部後,以右手中指插入AB000-A113715甲陰道抽動,松○彬繼而脫下自己之外褲及內褲,將其生殖器戴上保險套後,以其陰莖插入AB000-A113715甲陰道內抽插,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甲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甲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甲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99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2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0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5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甲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1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7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乙將入睡之際,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乙褪去衣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乙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直至勃起,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內褲,要求AB000-A113715乙徒手撫摸其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乙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乙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12頁至第114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搭載AB000-A113715乙於機車後座時,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乙內褲,撫摸AB000-A113715乙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乙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乙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1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偵58328卷第21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1月8日23時2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乙至其所住房間玩手機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乙及己身之衣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乙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將AB000-A113715乙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後,松○彬復將AB000-A113715乙面朝下疊放在其身上,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乙之陰莖後,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乙之大腿內側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乙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乙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1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偵58328卷第213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3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3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3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27日0時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乙於松○彬所住房間入睡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乙及己身之衣褲,松○彬並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乙之陰莖及大腿內側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乙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乙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1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4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2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7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25頁) ⒎AB000-A113715甲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41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7月24日4時25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乙至其所住房間睡覺之機會,認有機可乘,基於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拉開AB000-A113715乙內褲,撫摸AB000-A113715乙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乙乘機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R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乙之113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1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4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6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I洗澡完在教室吹頭髮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I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I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I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I之113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4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I在教室擦藥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I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I陰莖,以此方式褻AB000-A113715I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I之113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150頁) ⒉AB000-A113715I之113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46頁至第14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以為AB000-A113715I之1擦藥為由將AB000-A113715I之1叫至教室內,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並褪去AB000-A113715I之1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I之1屁股,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I之1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I之1之113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161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0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以為AB000-A113715壬擦藥為由將AB000-A113715壬叫至教室內,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壬褪去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28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0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至6年級) | | 松○彬利用將AB000-A113715壬叫至教室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己身外褲、內褲,並拉住AB00-A113715壬之手,使AB000-A113715壬徒手撫摸松○彬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29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壬同處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己身及AB000-A113715壬外褲、內褲,再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壬之大腿內側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3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88頁) ⒉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1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6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2月4日14時4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壬至棒球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壬及己身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且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壬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3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87頁) ⒉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0頁至第231頁、第23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6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9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5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⒎AB000-A113715壬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9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3月30日14時4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壬至○○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雙方衣物後,將AB000-A113715壬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復將其陰莖放入AB000-A113715壬口腔(俗稱口交)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壬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6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26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⒍AB000-A113715壬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01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16日13時44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壬至貨櫃屋,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壬之外褲、內褲後,將AB000-A113715壬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後,松○彬復褪去己身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要求AB000-A113715壬徒手撫摸其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壬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1頁、第23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7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1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5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壬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03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8月21日15時3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壬至屋,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壬之外褲、內褲後,將AB000-A113715壬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壬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7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6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壬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05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9月29日14時4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壬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壬之外褲、內褲後,將AB000-A113715壬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壬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壬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壬之11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33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8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7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壬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07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子同處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子之內褲中,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子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子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子之113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96頁) ⒉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62頁至第26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利用與AB000-A113715子同處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將手伸入AB000-A113715子之內褲中,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子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子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子之113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96頁) ⒉AB000-A113715子之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6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8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1年12月22日14時51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丙至浴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丙之外褲、內褲後,將AB000-A113715丙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復褪去己身外褲、內褲,並拉住AB00-A113715丙之手,使AB000-A113715丙徒手撫摸松○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末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丙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丙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丙之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62頁、第265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19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06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7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27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5月21日14時39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丙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丙之外褲、內褲後,將AB000-A113715丙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松○彬復褪去己身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丙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丙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丙之113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32頁) ⒉AB000-A113715丙之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84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偵58328卷第219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36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5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⒎AB000-A113715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2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6月5日17時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丙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丙及己身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丙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拉住AB00-A113715丙之手,使AB000-A113715丙徒手撫摸松○彬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丙之大腿內側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丙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丙之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84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0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38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7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95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7月18日14時36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丙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丙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丙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丙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復褪去己身之外褲、內褲,拉住AB00-A113715丙之手,使AB000-A113715丙徒手撫摸其之陰莖,嗣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丙之陰莖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丙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丙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丙之114年1月21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244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0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43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7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1頁) ⒍AB000-A113715丙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33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7月至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辛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辛之陰莖及屁股,並親吻AB000-A113715辛,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辛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辛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77頁) ⒉AB000-A113715辛之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12頁至第31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偵58328卷第221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以擦藥為由,叫AB000-A113715辛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辛之外衣,徒手撫摸AB000-A113715辛之身體,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辛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辛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77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1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4月22日19時44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以擦藥為由,叫AB000-A113715辛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要求AB000-A113715辛褪去全身衣物,徒手撫摸AB000-A113715辛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辛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辛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辛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77頁、第281頁) ⒉AB000-A113715辛之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14頁至第316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1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31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91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⒎AB000-A113715辛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47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0年2月至同年7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以檢查傷口為由,叫AB000-A113715癸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AB000-A113715癸褪去外褲及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癸之屁股,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癸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癸之113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92頁) ⒉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15頁) ⒊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46頁至第347頁) ⒋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2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1月17日6時2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參賽「傳福盃少棒賽」住宿時,藉故將AB000-A113715丁叫至其房間,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房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丁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丁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丁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松○彬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並以自己之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丁之陰莖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丁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丁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丁之113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37頁至第243頁) ⒉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70頁、第372頁、第373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2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07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79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⒎AB000-A113715丁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57頁) ⒏AB000-A113715丁-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65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3年3月27日19時13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將AB000-A113715丁叫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丁之外褲、內褲,將AB000-A113715丁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並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丁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松○彬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並以自己之陰莖摩擦AB000-A113715丁之陰莖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丁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丁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丁之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69頁、第372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2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24頁至第225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9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丁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丁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丁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丁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丁之113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39頁) ⒉AB000-A113715丁之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6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2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丑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丑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丑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丑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丑之114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300頁) ⒉AB000-A113715丑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398頁至第39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偵58328卷第22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3年7月至同年8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5至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丑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丑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丑之屁股及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丑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丑之114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301頁) ⒉AB000-A113715丑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00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3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12年3月8日21時21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戊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戊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戊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戊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戊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戊1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2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3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09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1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戊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77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2年3月15日20時48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戊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戊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戊之陰莖,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戊強制猥褻並拍攝AB000-A113715戊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戊1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2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4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11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1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⒍AB000-A113715戊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7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09年2月至110年2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己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己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己之陰莖後,將AB000-A113715己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己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己之113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49頁) ⒉AB000-A113715己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45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4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09年2月至110年2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3至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己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己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己之陰莖後,將AB000-A113715己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己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己之113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49頁) ⒉AB000-A113715己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46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5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12年3月9日19時27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己至廁所,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浴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己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己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將AB000-A113715己之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己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己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己之114年2月5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47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5頁) 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09頁) ⒋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1頁) ⒌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49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11年2月5日14時39分許(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6年級) | | 松○彬以拿東西為由,叫AB000-A113715庚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及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性影像之犯意,事前將手機架設於教室內,開啟錄影功能後,褪去AB000-A113715庚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庚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將AB000-A113715庚之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又松○彬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庚之陰莖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庚強制性交並拍攝AB000-A113715庚之性影像1次。 | ⒈AB000-A113715庚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63頁) ⒉AB000-A113715庚之114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5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5頁) 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紀錄(含勘驗擷圖)(他9731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第220頁) ⒌被告指認影片擷圖(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185頁) ⒍114年2月25日職務報告(偵9205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50頁) ⒎AB000-A113715庚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85頁) ⒏AB000-A113715庚-1之指認影片擷圖(他卷二不公開卷第193頁) | 松○彬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
| | | 108年2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藉故叫AB000-A113715庚至教室,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庚之外褲、內褲後,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庚之陰莖並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庚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庚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61頁) ⒉AB000-A113715庚之114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4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6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 松○彬於借住AB000-A113715X家中,利用AB000-A113715庚至其所住房間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褪去AB000-A113715庚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庚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嗣松○彬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並以自己之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庚之陰莖直到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庚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庚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61頁) ⒉AB000-A113715庚之114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7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6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08年至109年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至5年級) | | 松○彬於前往「國小棒球聯賽(硬式組)」參賽,而住宿於左列會館時,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AB000-A113715庚於房間內睡覺之機會,叫醒AB000-A113715庚後,褪去AB000-A113715庚之外褲、內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庚之陰莖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並將AB000-A113715庚之陰莖放入其口腔(俗稱口交),嗣松○彬並褪去自己之外褲、內褲,以其陰莖摩擦AB000-A113715庚之陰莖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庚強制性交1次。 | ⒈AB000-A113715庚之11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9205號卷第261頁) ⒉AB000-A113715庚之114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9頁) ⒊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6頁至第227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 108年2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案發時告訴人為國小4年級) | | 松○彬利用AB000-A113715庚練球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手隔AB000-A113715庚外褲,徒手撫摸AB000-A113715庚之屁股,以此方式對AB000-A113715庚強制猥褻1次。 | ⒈AB000-A113715庚之114年2月12日偵訊筆錄(他卷二第476頁) ⒉被告114年2月26日偵訊筆錄(偵58328卷第227頁) | 松○彬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備註:告訴人及被害人於案發時之年齡,係以就讀學校之年級回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