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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惠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劉季昀



選任辯護人  陳宏瑋律師
            張淳軒律師
被      告  石庭彰



指定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義務辯護)
            葉憲森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公訴人及辯護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除附件四所示部分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二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三所示之證據,屬被告自白或不利陳述部分,有證據能力,但對於其他共犯或共同被告部分,則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乙○○、丁○○、甲○○之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五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本院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認定如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所示。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四(即檢證4-⑴)有關少年○○○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部分,固屬傳聞證據。但該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因檢察官業已聲請傳喚少年○○○到庭進行詰問,則少年○○○上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法第159條之3所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尚待審判期日進行調查之結果,故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裁定證據能力之有無。
四、被告乙○○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185頁至第189頁、本院卷二第111頁),除甲辯聲證5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本院卷二第111頁、第160頁);被告丁○○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164頁),除乙辯聲證7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本院卷二第159頁);而被告甲○○之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本院卷一第345頁),除丙辯聲證1、3外,均表示捨棄(本院卷一第267頁、第345頁、本院卷二第130頁),本院自無需就該等已聲明捨棄調查證據部分之證據能力有無,進行判斷。至於檢察官於準備暨補充理由書(二)雖曾就被告丁○○之辯護人聲請對被告丁○○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一節,表達意見,但迄至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前,卷內並無任何有關被告丁○○辯護人就量刑調查乙事提出證據調查聲請之主張或書狀,本院自無從就未曾提起之證據調查聲請,進行證據能力有無或有無調查必要性之判斷,併此敘明。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⑵
乙○○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⑶
乙○○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1-⑸
乙○○113年11月28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1-⑹
乙○○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2
丁○○之供述:
⑴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⑵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⑶113年10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 
⑷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
⑸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⑹113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⑺113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
⑻113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⑼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⑽114年1月24日偵訊筆錄  
檢證3-⑷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3-⑸
甲○○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偵訊筆錄
檢證3-⑹
甲○○113年10月21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3-⑻
甲○○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含以證人身分具結部分)
檢證3-⑼
甲○○113年12月13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檢證4-⑵
證人即同案非行少年○○○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5
證人即傳播小姐○○○之證述:
⑴113年11月8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6
證人即到場之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救護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7
證人即到場之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救護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8
證人即案發地點社區保全人員○○○113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9
事發經過時序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0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梯廳人員進出之監視器影像暨蒐證情形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1
110報案紀錄單、報案錄音譯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扣案手機外觀及儲存影片檔名一覽表
(註:卷附文書標題誤載為「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帳號一覽表」;詳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337、339頁)。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3
本案扣案共9支行動電話內儲存之影片電磁紀錄:
⑴00000000_IMG_0053.MOV
⑵00000000_IMG_0054.MOV
⑶00000000_IMG_0055.MOV
⑷00000000_IMG_0056.MOV
⑸000000000.038766.mp4
⑹000000000.107095.mp4
⑺000000000.508278.mp4
⑻000000000.696528.mp4
⑼000000000.859678.mp4
⑽000000000.924446.mp4
⑾000000000.985821.mp4
⑿000000000.060341.mp4
⒀000000000.145891.mp4
⒁000000000.195193.mp4
⒂000000000.302249.mp4
⒃000000000.322718.mp4
⒄000000000.404836.mp4
⒅IMG_2691.mov
⒆IMG_2692.mov    
⒇IMG_9362.MOV
IMG_9366.MP4
IMG_9367.MP4
IMG_9370.MOV
IMG_9371.MP4
IMG_9373.MP4
IMG_1530.MOV
OWDW1190.MP4
IMG_1521.MOV
IMG_1522.MOV  
相關影像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4
被告乙○○扣案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被告乙○○手機內影像擷圖(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⑵扣案手機編號5內錄影(檔名IMG_0053、IMG_0054、IMG_0055)擷圖
⑶乙○○扣案手機內影像(檔名IMG_0055)擷圖(手機編號8、IMEI碼:000000000000000)  
⑷「攝錄死者○○○自白影像」 
⑸「攝錄凌虐死者○○○之凶器影像」 
相關影像及擷圖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5
被告丁○○扣案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犯嫌丁○○手機蒐證照片(含影片擷圖、譯文、被告丁○○與被告乙○○【暱稱:劉小貝】、被害人【暱稱:日進斗金】、傳播經紀群組、「草莓妹妹」、「心BABY♥醫美小秘書」、「湘」、「娘娘♥」、「夏天私台派桌、力曼資深經理」、證人孫珮慈【暱稱:婷寶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⑵「丁○○扣案手機(編號8)影片檔名:IMG_1530譯文」 
⑶「犯嫌丁○○iPhone11手機蒐證照片」(含影片擷圖、譯文;與「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6
非行少年○○○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擷取資料:
⑴案發過程影片檔案
⑵與被害人【暱稱:日進斗金(貝哥小謙)】、被告甲○○【暱稱:石頭】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7
被告3人手腳指甲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18
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帳號一覽表(詳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119頁)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9
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2月2日勘驗卷內扣得現場影像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1
被害人於案發現場拍攝之傷勢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2
相驗照片、解剖照片、被害人體內取出鋼珠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解剖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5-⑴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影像報告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25-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6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醫鑑字第1131103045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含鑑定人結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20日履勘現場筆錄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9
「○○○死亡案現場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一第219至229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0
刑案現場及採證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一第509至540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內含以下書證資料:
⑴現場勘察報告
⑵位置示意圖
⑶刑案現場、證物採證、相驗、解剖照片
⑷被告勘察採證同意書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2
證物清單、棉棒檢體清單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6日中市警鑑字第113614311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月21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00766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095688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36
扣案毒品及施用器具照片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37
草屯療養院檢品編號與扣案證物編號對照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9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23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2日草療鑑定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682號鑑驗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36132722號鑑定書
檢證4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0日刑理字第1136142591號鑑定書(含鑑定人結文)
檢證44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乙○○、丁○○、甲○○;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⑶扣押物品目錄表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5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乙○○;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
⑵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3447號搜索票
⑶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46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0月29日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丁○○;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第六分局偵查隊)
⑵扣押物品目錄表 
檢證47
扣案物證照片(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35號卷卷四第3至97頁)
相關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8
現場扣得:
⑴鋁製球棒、鐵鎚、尖刀、六角鈑手各1支、老虎鉗2支、皮帶2條、電擊棒1支、辣椒1罐、Tabasco辣椒醬空罐1罐、噴槍型打火機1個。
⑵空氣槍(長槍)1支、空氣槍(短槍)2支、古銅色彈丸、白色彈丸、黑色彈丸各1包。
⑶斷裂之電擊棒1個、十字起子、紫色剪刀各1支、剪刀4支。
⑷綠色梅錠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咖啡包(「GOLD」3包、「F3」3包、「超派」1包、彩虹小馬35包)。
⑸K盤、電子煙彈、電子煙、菸斗、濾嘴等物、針筒2個。
⑹截斷之電線、已使用之膠帶各1批、未使用膠帶2卷、USB線2條。
⑺手機9支。      
無證據證明為違法搜索扣得,且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49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0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2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
檢證51
證人即被害人生母○○○之證述:
⑴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具結)
⑶113年10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2
證人即被告乙○○之前女友○○○113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具結)
檢證53
證人即被告乙○○之母親丙○○113年12月5日訪談紀錄
檢證54
證人即被告丁○○之父母○○○、○○○114年1月22日訪談紀錄
檢證55
證人即被告甲○○之父母○○○、○○○114年1月22日訪談紀錄
檢證56
被害人○○○全戶戶籍查詢資料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57
被告乙○○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58
被告乙○○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結果
檢證59
⑴被告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⑵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9號刑事簡易判決(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65號起訴書)
⑶被告乙○○通緝簡表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9月30日113年度家護字第8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檢證60
被告丁○○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61
被告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檢證62
被告甲○○之戶籍查詢資料
檢證63
被告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檢證64
刑事判決3份:
⑴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⑵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76號刑事判決  
非偽造或變造,且非違法取得之書證,與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證65
被告3人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4A22032、4A22033、4A22034號)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6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119報案錄音譯文
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4年9月8日院精字第1140014642號函及檢附乙○○精神鑑定報告書
檢察官與乙○○對於調查之必要性均不爭執,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附件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聲證1
傳喚證人甲○○
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檢聲證2
傳喚證人少年○○○
檢聲證3
傳喚證人乙○○
檢聲證4
傳喚證人丁○○
檢聲證5
傳喚鑑定證人曾柏元法醫師

【附件三】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檢證1-⑴
乙○○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乙○○於警詢之陳述,除就自己部分所為自白或不利陳述,非屬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外,有關乙○○以外之其他被告或共犯所為之陳述,因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檢證1-⑷
乙○○113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
檢證3-⑴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
甲○○於警詢之陳述,除就自己部分所為自白或不利陳述,非屬傳聞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外,有關甲○○以外之其他被告或共犯所為之陳述,因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檢證3-⑵
甲○○113年10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檢證3-⑶
甲○○113年10月20日第三次警詢筆錄
檢證3-⑺
甲○○113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
【附件四】
檢證4-⑴
證人即同案非行少年○○○113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
少年○○○於警詢之陳述,故屬傳聞證據,但此部分有無證據能力,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故不於準備程序中為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附件五】
編號
證據名稱
認定理由
甲辯聲證5
乙○○於看守所羈押時(含羈押後)之相關健康檢查資料
當事人對於調查之必要性均不爭執,且與所欲證明的待證事實有關,有調查之必要性。
乙辯聲證7
丁○○於看守所羈押期間之相關考核資料(包含行狀考核表、輔導紀錄)
丙辯聲證1
被告甲○○之勞保資料
丙辯聲證3
被告甲○○母親○○○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