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王靖媚
被 告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立典
上列被告因同案被告鐘朝信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