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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錦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95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字第75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清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113年5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5月19日」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為巨僑公司派駐於本案社區之保全人員,負責為本案社區收取住戶繳納之社區費用及代收費用,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殊非可取;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業務侵占之金額,兼衡被告之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但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侵占共新臺幣12628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0951號
  被   告 陳清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錦受僱於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僑公司),負責派駐於巨僑公司之客戶「春秋二期社區」(下稱本案社區)擔任保全,從事收取住戶繳納之社區費用及代收費用後,轉交巨僑公司主管或存入本案社區帳戶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接續於收受附表所示之住戶繳納費用後,未將附表所示款項轉交巨僑公司或存入本案社區帳戶而侵占入己。嗣經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對帳目後,驚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巨僑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元強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自白書、本案社區附表所示住戶繳納費用後之費用收據/通知單、領據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及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就附表所為之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實行單一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㈡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合計共12萬6280元,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呂杰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表:
編號
繳款戶別
繳款用途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A05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114年5月18日
666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2
C10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114年5月15日
704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3
D11
公共管理費
114年5月15日
524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4
D12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114年5月15日
627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5
E11
公共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5日
770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6
F05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8日
759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7
F10
公共管理費
114年5月13日

629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8
F13、14
公共管理費
114年5月14日
1萬151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9
G07
公共管理費

114年5月15日

783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0
G12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5日
820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1
E13、14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114年5月17日
1萬360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2
A04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3日
696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3
G02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9日
823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4
G09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車位維護費
114年5月18日
820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5
G11
公共管理費、車位管理費
114年5月19日

8960元
收據編號:0000000
16
A9
停車位租金
114年5月15日
6000元

                  合計     12萬6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