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襄恆律師
被 告 張秀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