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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清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4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91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4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
未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依被告及告訴人大台中物業公司代表人陳中和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依照慣例,被告於收取管理費用累積至新臺幣(下同)5、6萬元時,就應將管理費存入管委會帳戶內,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為例,被告收取到6萬800元時,就應將該款項存入管委會帳戶,但被告沒有存入,而將該款項挪為己用,起訴書附表一編14至27、28至39、40至51、52至63、附表二編號1至13、14至26、27至39、40至54、55至67、68至80、81至93、94至106、107至119及附表三編號1至21都是一樣的情況等語。足徵被告本案係涉有17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涉205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部分,依上開說明,容有誤解,併此指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在東光二期社區擔任總幹事,為從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之人,詎竟利用收取該社區住戶管理費、地下室天花板補強工程款、機電保養及維修費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及從事業務之人應有之忠實誠信態度,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並衡以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71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致生財產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均為業務侵占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及犯罪時間相距非長,依其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並有依和解條件履行及返還款項,有和解書2份、還款確定書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9頁、第137至139頁、第175頁),可見被告有悛悔誠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條件,爰參酌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內容,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表五所示之和解書約定分期給付之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而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則為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均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被害人,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3萬6000元,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還款確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14至27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28至3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40至51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暨附表一編號52至6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4至26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27至3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40至54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55至67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68至80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81至93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94至106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二編號107至119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暨附表三編號1至21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部分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五:
編號
和解書(立書人及日期)
和解條件
 1
立書人:
甲方:大台中物業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中和
乙方:A04
日期:114年8月21日
⒈乙方於114年8月21日償還新台幣45萬元整于甲方。
⒉餘欠款自114年9月起每個月15日償還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止。
⒊甲方同意將此和解書呈報刑事庭法官,請求緩刑判決。
 2
立書人:
甲方:統一國際機電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明賢
乙方:A04
日期:115年4月20日
⒈乙方於115年4月20日,雙方再確認共積欠未付款計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零元整,並同意簽立如上開金額:本票乙紙質押。
⒉確認本欠款額:自116年4月起,按每個月15日分期償返貳萬元整,至全數清償完止。
⒊甲方同意:將此和解書呈報刑事庭法官請求緩刑判決。
附表六:
編號
犯罪所得(新臺幣)
備註
 1
16萬4200元
計算式:83萬4200元(如起訴書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侵占總金額)-45萬元(被告於114年8月21日和解時已償還之金額)-22萬元(被告自114年9月至115年7月每月償還2萬元之總金額)=16萬4200元
 2
36萬8370元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所示之業務侵占金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468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自民國96年起至113年12月31日離職日止,受大台中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在臺中市○區○○路0號東光二期社區(下稱東光二期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向東光二期社區住戶代收管理費及保管社區零用金,為從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之人,竟利用職權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一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一所示管理費63次,均未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將該63筆管理費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下同)27萬4,500元。
 (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二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二所示管理費119次,均未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將該119筆管理費侵占入己,總計51萬7,400元。
 (三)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室,向附表三所示住戶代收附表三所示管理費21次,於113年10月25日僅轉交予大台中物業公司3萬元,將剩餘4萬2,300元之管理費侵占入己。
 (四)收受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交付之辦理地下室天花板補強工程款項共3萬6,000元,然未交付予宇恩防水工程公司,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五)收受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交付之機電保養及維修費共36萬8370元,然未交接予統一機電協力廠商,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東光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發覺有異通知大台中物業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台中物業公司告訴偵辦、李廣辰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表人陳中和於本署查中之指訴
證明大台中物業公司僱用被告擔
任東光二期社區總幹事,而被告以總幹事身分侵占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㈡、一㈢之款項,後由大台中公司墊付上開款項之事實。
3
告發人李廣辰於本署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擔任東光二期社區總幹事,及被告以總幹事身分侵占犯罪事實欄一㈡、㈣、㈤之事實。
4
①大台中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中銀行之存摺內頁影本
②113年9月21日、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5日、113年10月10日之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收款日報表各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之事實。
5
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18日、113年10月21日、113年10月27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0日、113年11月18日、113年11月21日、113年11月27日之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收款日報表各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之事實。
6
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收入明細表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㈢之事實。
7
東光二期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份支出明細表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㈣之事實。
8
東光二期已核撥修繕廠商請款-延遲未付廠商應收款明細表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㈤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上開所涉205次業務侵占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犯罪所得123萬807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9月21日
詹秋展(B1-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2
邱靜枝(C2-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3
洪聰傑(D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
曾雅筠(F3-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
黃信欽(F3-10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4月
3400元
6
張美貌(D2-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7
高正導(A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8
鄒秀蓮(G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9
張鳳珠(G1-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0
陳彬漢(F1-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1
林佑鑫(A2-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4月
3900元
12
孫美研(F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0200元
13
董珍珍(G2-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合計
6萬0800元
14
113年9月
曾志群(D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5
吳昭靜(F3-9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6
游許淑(E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7
張厚珍(D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8
謝麗珠(B1-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9
廖國仲(F3-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0
官賴秀(E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1
李宥箴(C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22
程珮瑄(E3-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3
吳威德(F3-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24
王仕宏(F1-1F住戶)
112年11月至112年12月
3500元
25
林佑鑫(A2-5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26
趙偉志(C2-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27
其他收入

1800元
合計
5萬6400元
28
113年9月30日
牟建錩(A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9
洪祥賀(E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0
黃阿心(店-45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2800元
31
高偉嫚(B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32
郭鳳如(D2-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33
李桂美(店-39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34
蔡仁和(F2-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35
林秀銘(A2-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36
陳鴻文(E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7
張金蔥(E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38
黃鳳伶(C2-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9
詹昆諺(F3-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合計
4萬7000元
40
113年10月5日
陳品蓁(E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1
李廣辰(F2-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4400元
42
李宗哲(E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3
徐美娜(B2-11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44
吳媄淑(G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5
鄭欽壕(F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6
劉玟慧(B2-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7
呂漢昌(D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8
梁開惠(E3-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9
陳岳山(D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0
黃美華(B1-9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1
陳穆誼(F3-9F住戶)
新購辦理變更之公共基金
1萬2000元
合計
5萬4300元
52
113年10月10日
劉成文(F3-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3
林素珍(D2-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54
羅美玉(B1-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55
陳穆誼(F3-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6
王明正(G2-5F住戶)
113年1月至113年6月
1萬1700元
57
林芝玄(F2-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58
林素華(E3-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9
林文龍(F3-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60
王仁佑(C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1
詹莉敏(D1-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2
鐘志成(E3-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63
歐淑妃(E3-4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合計
5萬6000元
總計
27萬450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9月30日
王思云(A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2
魏秀玉(G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3
廖典華(A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
梁宜琪(E3-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200元
5
施秀菊(C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6
劉金英(C1-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
林秀銘(A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
黃文毅(C1-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
何素華(B2-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0
巫純英(A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1
陳相宜(B1-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2
廖翊凱(E1-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3
黃筠庭(B2-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合計
5萬3000元
14
113年10月18日
韋寧均(F3-5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6月
6800元
15
黃毅旻(E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16
陳延彰(C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7500元
17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1400元
18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9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1400元
20
劉鳳英(D2-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21
劉慶忠(F1-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22
李愛珍(F2-7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23
劉芳如(C1-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4
張淳茵(C3-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25
葉育禎(F2-1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1700元
26
饒麗花(B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合計
5萬7000元
27
113年10月21日
楊心梅(C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28
林湘婷(C3-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29
孫碧寓(E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0
伍孟妍(E1-11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8月
1萬200元
31
邵律茗(B2-8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6800元
32
梁紀為(D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33
黃鳳伶(店-41住戶)
113年6月至113年8月
2100元
34
許麗淑(G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5
郭淑娟(F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6
吳騏秀(B1-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7
徐朝山(D1-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38
楊錦源(B2-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39
林延泉(C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8500元
40
113年10月27日
羅國華(C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41
吳東益(E3-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2
陳捷輝(D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3
黃中星(C2-6F住戶)
113年7月至114年2月
1萬3600元
44
謝瓊粉(C1-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5
顧力榮(C3-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46
秦瓊瑛(B1-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47
林清三(店-31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12月
1萬9200元
48
許湘婷(F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49
許玉冰(B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0
蘇麗娟(D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1
黃湘玶(G1-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2
周欣琦(D2-4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3
陳明雄(E3-9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54
徐金鳳(G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9800元
55
113年11月5日
施文祥(E1-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56
許福財(E3-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57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58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1400元
59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0
黃女倫(店-43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2800元
61
徐嘉宏(F3-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62
吳秀娘(C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63
鄭秀琴(A2-6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900元
64
化博民(F1-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65
洪添壽(C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66
陳志偉(G2-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67
許素甘(E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3萬7700元
68
113年11月10日
李弘義(C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69
潘詠祈(B1-5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70
張玉華(C3-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1
洪聰傑(D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2
尹鑫岳(C2-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7800元
73
黃明森(B1-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74
陳彬漢(F1-7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5
張厚珍(D2-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76
陳毓仁(F3-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77
陳毓仁(D1-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78
王佩文(G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79
洪輔宏(A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80
高正導(A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合計
5萬8400元
81
113年11月18日
黃信欽(F3-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82
謝錫孟(D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2月
6800元
83
豹偉弘(F2-10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84
呂翊丞(C3-5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5
張美貌(D2-11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6
林芝玄(F2-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87
呂漢昌(D1-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88
吳東益(E3-10F住戶)
113年1月至113年2月
3100元
89
屈碧娟(B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0
陸清水(C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1
謝清霖(C2-7F住戶)
113年11月至114年2月
7800元
92
黃秋蘭(G1-3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8月
7800元
93
吳鎂淑(G1-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6萬3900元
94
113年11月21日
陳穆誼(F3-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5
吳文通(D2-8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96
官賴秀(E2-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7
游許淑(E2-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8
陳鴻文(E1-7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9
林桂彬(A1-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0
郭鳳如(D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1
劉人傑(G2-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02
李景光(F1-4F住戶)
114年1月至114年12月
2萬3100元
103
張鳳珠(G1-8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04
黃淑華(F1-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05
廖國仲(F3-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06
洪祥賀(E1-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6萬6900元
107
113年11月27日
王任潔(F1-2F住戶)
113年3月至113年6月
7800元
108
王譯翎(F1-3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109
李桂美(店-39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110
黃金標(E1-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1
蔡仁和(F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2
羅美玉(B1-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3
趙偉志(C2-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900元
114
蔡文勇(G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2月
1萬200元
115
陳品蓁(E2-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16
黃鳳伶(C2-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7
蔡春盛(G1-2F住戶)
113年5月至113年6月
3400元
118
程慧琪(D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9
張金葱(E2-2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合計
6萬2200元
總計
51萬7400元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住戶
管理費期間
侵占金額
1
113年10月11日
劉成文(F3-4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2
113年10月11日
魏妍卉(G2-3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3
113年10月11日
劉琪增(F2-10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10月
6800元
4
113年10月14日
程珮瑄(E3-12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5
113年10月14日
張淳茵(F2-7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6
113年10月15日
黃秋勤(F5-1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7
113年10月15日
黃秋勤(F5-13F住戶)
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
3400元
8
113年10月15日
梁開惠(E3-3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9
113年10月15日
朱陳罔惜(C3-10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0
113年10月16日
鄭欽壕(F11-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1
113年10月17日
林湘婷(C3-6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2
113年10月18日
洪麗美(B2-12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3
113年10月18日
劉慶忠(F1-6F住戶)
113年7月至113年8月
3400元
14
113年10月19日
劉鳳英(D2-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5
113年10月20日
葉育禎(F1-1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900元
16
113年10月21日
詹莉敏(D1-9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7
113年10月22日
劉玟慧(B2-5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8
113年10月22日
張汝姮(E2-8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19
113年10月22日
陳慶文(店-51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20
113年10月22日
吳文正(店-49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1400元
21
113年10月25日
黃湘玶(G1-10F住戶)
113年9月至113年10月
3400元
合計
7萬2300元
10/25已向被告收取管理費現金
3萬元
侵占總計
4萬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