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庭毅
選任辯護人 林泓均律師
程光儀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梅庭毅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