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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益裕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2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益裕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㊺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吳益裕係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土地管理組組長,並經該署指派擔任「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台南」(下稱中區備用水井建置規劃案)及「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下稱南區備用水井建置規劃案)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益裕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機關辦理採購時應對廠商之投標文件保守秘密、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11點,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保守秘密等規定,竟仍基於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評選會議日期前之民國113年3月20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水利署臺中辦公室,將上揭採購案如附表所示競爭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共計7本,全數交付參標中區備用水井建置規劃案中興大學計畫團隊之共同主持人及參標南區備用水井建置規劃案成功大學計畫團隊之資料蒐集及評估分析組副研究員兼組長之劉瓊玲參考,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嗣吳益裕於113年4月10日因另案經廉政官持搜索票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㊺所示手機1支,經檢視手機內對話紀錄後,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益裕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二編號3㊺所示之手機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並為前開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就採購案有利害關係之秘密,本應謹守保密義務,竟將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交付他人,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無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參以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9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然於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信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被告確實知悉其所為對國家社會法益之破壞,記取教訓,並對公益有所彌補,審酌其犯罪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8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倘其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㊺所示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聯繫所用之物,有法務部廉政署勘驗紀錄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標案
投標廠商
評選會議日期
1
「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台南」
國立中興大學、逢甲大學、禹順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禹順公司)
113年4月9日
2
「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多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多采公司)、辰璟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辰璟公司)、禹順公司
113年3月25日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林啟峰
  113.07.16廉詢(廉查卷第101頁至第106頁)【附件三】
  113.07.16偵訊(偵卷第43頁至第46頁)
         (具結第47頁) 
二、證人蔡孟蓉
  113.07.16廉詢(廉查卷第189頁至第197頁)【附件四】
  113.07.16偵訊(偵卷第37頁至第40頁)
         (具結第41頁)  
三、證人劉瓊玲
  113.07.16廉詢(廉查卷第201頁至第203頁)【附件二】
  113.07.16偵訊(偵卷第29頁至第33頁)
         (具結第35頁)  
2
《書證》
一、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局110年度廉查中字第26號卷證資料(下稱廉查卷)
 1.「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臺南」招標、決標、評選委員公告影本(廉查卷第29頁至第40頁、第55頁)【附件九、十、十一】
 2.「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臺南」委託服務計畫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廉查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145頁至第147頁)【附件十二、十三、十四】
 3.「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招標、決標、評選委員公告影本(廉查卷第41頁至第53頁、第57頁)
 4.「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委託服務計畫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廉查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175頁至第178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3年5月23日中管字第1131800344號函及所附附件影本【查詢/補副本局收寄郵件資料(含零星/大宗/大宗郵資已付)】(廉查卷第63頁至第65頁)(同卷第271頁至第272頁)(同卷第569頁至第570頁)【附件二十三】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快捷/掛號/包裹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查詢紀錄影本(廉查卷第273頁至第274頁)(同卷第571頁至第572頁)【附件二十四】
 7.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113年3月28日之基地台位置一覽表影本(廉查卷第67頁至第89頁)(同卷第275頁至第291頁)(同卷第587頁至第611頁)【附件二十七】
 8.法務部廉政署113年6月18日勘驗紀錄及所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吳益裕與劉瓊玲、蔡孟蓉之LINE對話紀錄】(廉查卷第91頁至第100頁)(同卷第187頁至第188頁)(同卷第261頁至第270頁)(同卷第559頁至第568頁)【附件二十二】
 9.法務部廉政署113年6月6日勘驗紀錄及所附監視器影像擷圖【113年3月28日劉瓊玲於烏日郵局寄送服務建議書】(廉查卷第293頁至第303頁)(同卷第573頁至第584頁)【附件二十五】
 10.「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嘉義及臺南」服務建議書節錄內容影本
  ①中興大學(廉查卷第115頁至第144頁)(同卷第349頁至第378頁)【附件十五】
  ②逢甲大學(廉查卷第379頁至第408頁)【附件十六】
  ③禹順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廉查卷第409頁至第438頁)【附件十七】
 11.「全臺備用水井調查及建置規劃(1/3)-高雄、屏東、台東、花蓮、金門及澎湖」服務建議書節錄內容影本
  ①成功大學(廉查卷第155頁至第166頁)(同卷第439頁至第468頁)【附件十八】
  ②多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廉查卷第469頁至第498頁)【附件十九】
  ③辰璟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廉查卷第499頁至第528頁)【附件二十】
  ④禹順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廉查卷第529頁至第558頁)【附件二十一】
 12.吳益裕與蔡孟蓉113年3月18日至113年3月28日擷取LINE對話紀錄(廉查卷第199頁)
 13.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影本(廉查卷第305頁至第306頁)【附件五】
 14.林啟峰、劉瓊玲之勞保資訊T-Road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廉查卷第307頁至第315頁)【附件六、七】
 1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366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影本(廉查卷第317頁至第318頁)【附件八】
 16.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影本(廉查卷第585頁)【附件二十六】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4236號卷(下稱偵卷)
 1.卷證分析資料(偵卷第11頁至第20頁)
 2.本院113年聲搜字第926號搜索票(偵卷第51頁至第54頁)
 3.法務部廉政署113年4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55頁至第62頁)
3
《扣案物》
 ①吳益裕國泰世華彰銀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0)
 ②吳益裕第一銀行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
 ③吳益裕元大證券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
 ④吳益裕郵局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000)
 ⑤吳益裕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00)
 ⑥吳益裕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2冊
  (帳號:0000000000000)
 ⑦吳益裕臺灣企銀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
 ⑧吳益裕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0)
 ⑨吳尚汶郵局存摺          1冊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⑩吳益裕密碼紙           1紙
 ⑪元大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⑫郵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⑬合作金庫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⑭彰化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⑮玉山銀行信用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⑯臺灣企銀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
 ⑰彰化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⑱國泰世華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⑲元大銀行111年1月24日匯款申請書  1頁
 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        6頁
 ㉑銀色隨身碟            1支
 ㉒紅色隨身碟32GB          1支
 ㉓木頭隨身碟            1支
 ㉔黑色128GB隨身碟          1支
 ㉕創見8GB隨身碟           1支
 ㉖創見32GB隨身碟          1支
 ㉗黑色512GB隨身碟          1支
 ㉘SanDisk黑色8G隨身碟        1支
 ㉙Team黑色16GB隨身碟        1支
 ㉚Toshiba16GB隨身碟         1支
 ㉛SanDisk雙頭隨身碟         1支
 ㉜白綠隨身碟            1支
 ㉝SanDisk128GB隨身碟        1支
 ㉞紅色隨身硬碟           1個
 ㉟Seagate黑色隨身硬碟        1個
 ㊱白色隨身硬碟           1個
 ㊲Apacer黑色隨身硬碟(含線)    1個
 ㊳WD黑色隨身硬碟(含線)      1個
 ㊴金士頓32GB隨身碟         1支
 ㊵吳益裕住家電腦主機(開機密碼0108)1臺
 ㊶地下水水文資料光碟        1片
 ㊷雜記筆記本            1本
 ㊸iPad               1臺
 ㊹hp筆記型電腦           1臺
 ㊺iphone13promax手機        1支
*中檢113年度保管字第4284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63頁)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吳益裕
  113.07.15廉詢(廉查卷第3頁至第18頁)【附件一】
  113.07.16偵訊(偵卷第21頁至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