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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雅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被      告  鏡感樂活自然生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佩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