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瑋軒
居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000號
黃東益
徐苑倫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174號、112年度偵字第278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卓瑋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東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徐苑倫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核被告徐苑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㈡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於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持以向特約商店店員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卓瑋軒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編號2至51部分,被告黃東益就起訴書附表二部分,其等盜刷信用卡行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特約商店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卓瑋軒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編號2至51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特約商店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徐苑倫所犯2次收受贓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卓瑋軒、黃東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冒用他人名義刷卡消費,破壞信用卡之交易秩序;被告徐苑倫明知所收受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不僅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更使被害人之財產回復倍增困難,使犯罪不易查察,所為均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業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和解成立並履行和解條件,兼衡被告3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酌以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1至3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所犯數罪間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且各該行為間之時間亦非相隔甚遠,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並綜合斟酌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如主文第1、3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經查,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犯罪後坦承犯行,其等已賠償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業據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認犯行,足徵其悔意,考量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犯後積極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商談和解事宜,且付諸行動賠償,再參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素行,及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加以其等確有以實際作為填補其行為所致生之損害,足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等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故上開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為確保被告黃東益、徐苑倫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且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卓瑋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把部分商品交給徐苑倫,以徐苑倫所述為準等語,是未扣案之43萬9,475元(計算式:46萬1,375元-被告徐苑倫取得之2萬1,900元=43萬9,475元)為被告卓瑋軒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業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已如前述,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並表示: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已賠償損失,不予追究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等語(見卷附和解書),是若仍就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本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2。 2.戶名:林明地。 3.帳號: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戶名:林明地。 3.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2.無法開機、無SIM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2.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2.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2.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8-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10-5。 2.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10-3、10-5未含卡、編號10-2、10-4含卡。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2.門號0000000000號。 3.未含卡。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林明地。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2.含SIM卡1張。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TP-Link Wi-Fi路由器(S/N:0000000000000) | |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旁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2.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 2.戶名:卓瑋軒。 3.帳號: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 2.戶名:卓瑋軒。 3.帳號: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TP-Link路由器(MAC:50D4F7371DB7) | |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 2.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 2.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 | |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
附表二:
| | |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9。 2.單號: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5。 2.含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6。 2.未含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
| HP廠牌電腦主機(含PHILPS廠牌螢幕、鍵盤及滑鼠) | |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徐苑倫。 |
| | |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
| INFINITE廠牌電腦主機(含GIGABYTE、ASUS廠牌螢幕、鍵盤及滑鼠) | |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
| | |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3。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
|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12、白色、背殼破損) | |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4。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徐苑倫。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67號
111年度偵字第48174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東益與徐苑倫為夫妻關係。卓瑋軒、黃東益及徐苑倫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一)卓瑋軒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閃電」及「七月」之人購買信用卡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所屬之網路購物平台,輸入附表一所示蔡家渝等人之信用卡資料,訂購奶粉、食品、保健品、髮妝品、電子票券等商品,購得之商品部分由自己透過其所申辦之蝦皮帳號「carryitof12」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名稱「Goodvery」)上販售,部分則交由徐苑倫銷贓變賣,徐苑倫明知卓瑋軒所託售之商品為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11年4月起,透過其所申辦之蝦皮帳號「yuanlunshu」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卓瑋軒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獲利再由徐苑倫與卓瑋軒對分。(二)黃東益自111年2月間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閃電」及「毒藥」之人購買信用卡卡號資料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所屬之網路購物平台,輸入附表二所示黃詩巧等人之信用卡資料,訂購奶粉、食品、保健品、髮妝品、電子票券等商品,購得之商品交由徐苑倫銷贓變賣,徐苑倫明知黃東益所託售之商品為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11年4月起,透過其所申辦之蝦皮帳號「yuanlunshu」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黃東益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嗣經警於111年6月2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本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先後搜索、拘提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等人,並扣得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等人所有之犯罪所用之電腦、手機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商品等物。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彥晴、蘇守安;蔡家渝;陳昱翔委由蔡晏婷;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李誠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李銘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禹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曾自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瀅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蓓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秦頤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黃昶民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
| | |
| | |
| | |
| 告訴人蔡家渝、台新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李銘倫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陳晏晴、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昱翔、被害人花旗商業銀行受任人李程益、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任人陳禹伸、被害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任人曾自偉、被害人聯邦商業銀行受任人陳瀅筑、被害人元大商業銀行陳蓓琳、被害人第一商業銀行受任人秦頤強、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受任人張鈞翔、被害人華南商業銀行受任人黃昶民於警詢中之指訴、相關信用卡交易明細、帳單及信用卡爭議款項聲明書、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爭議款項通知 |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遭人網路盜刷訂購商品,嗣持卡人否認交易之事實。 |
| 蝦皮帳號「yuanlunshu」之申辦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徐苑倫出售贓物明細 | 證明被告徐苑倫以蝦皮帳號「yuanlunshu」販售被告卓瑋軒、黃東益盜刷信用卡所得商品之事實。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現場電腦主機畫面截圖、蝦皮購物網站賣場「Goodvery」列印頁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二、核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徐苑倫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被告卓瑋軒、黃東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間,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分別盜刷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信用卡,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持有人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並以被害人之人數作為罪數之認定。被告徐苑倫分別收受被告卓瑋軒、黃東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贓物,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論以2罪。至扣案之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所有之電腦、手機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商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各被告因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3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惟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就上開盜刷信用卡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起訴之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贓物罪嫌間,具同一事實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附表一
| | | | | |
| | 111/02/17 12:23:47-111/02/18 20:30:18 | 花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 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 | 花旗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