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曾嵐青
被 告 鍾月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