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郭晏成
被 告 李允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166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