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36號
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林庭瑄
楊志勇
蓮發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曜榮
被 告 良易資源回收廠台中廠
法定代理人 陳仕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