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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