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竑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內容係誤載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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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如附件所示「東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東元國際」工作證(後略)。 | 如附件所示「東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商業操作合約書、「東元國際」工作證(後略)。 |
| | 未扣案,係以電腦、列印設備產製,取得容易且替代性高,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免徒增日後執行之困擾,不予宣告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