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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113年度偵字第21724、34645、40160、49996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C17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C17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罪數部分當庭由檢察官更正(見本院卷二第229頁,詳後述),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以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7113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分敘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次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並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依該條減輕其刑之要件。
 ⒊被告本案所涉犯行之洗錢財物金額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綜合比較新舊法於本案之適用結果,如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其所犯洗錢罪依偵審自白規定予以減輕後之量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6年11月;反之,如整體適用裁判時法,其所犯洗錢罪雖無從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量刑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仍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1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而共犯少年黃○○、顏○○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7頁),且據共犯黃○○、顏○○自承在案(見偵18997卷第25頁、少連偵卷一第351頁),而被告亦不否認知悉少年黃○○、顏○○為未成年人(見本院卷一第295頁),堪認被告行為時,確知悉黃○○、顏○○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至7、9、11至15部分,分別與少年黃○○、顏○○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於本案擔任車手、收水,因此使被害人等受有損害,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行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擔任詐騙集團之角色、被害人受騙之數額、被告取款、收款之金額等情;兼衡被告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詳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雷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非難重複程度高,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取得本案報酬,報酬是以收款金額1%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5頁),而被告共取款、收款55萬6000元【計算式:120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9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32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30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150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14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20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10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42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4900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556000】,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560元(計算式:55萬6000×0.01=5560),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9萬9000元、8萬2000是我另案領出之贓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6頁),足認18萬1000元(計算式:99000+82000=181000)雖非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但可堪認是被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支配之財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被告於本案為車手、收水,而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已轉交予上手,若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被害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㈣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聯繫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56頁),堪認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同時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行為人倘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第4399號、第44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故於參與犯罪組織之後,再招募他人加入該犯罪組織,因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095號、第38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前因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期間擔任提領車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880號提起公訴,於113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93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4年6月11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98頁)附卷可稽。觀之被告於前案、本案所參與詐欺集團之成員均有共同被告C16等相同成員,復參以被告之前案犯行與本案犯行,犯罪時間相近,且均係由車手提領後轉交上手之犯罪模式,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本案參與者與前案係不同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因此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之法則,應認被告本案參與者與前案係同一犯罪組織。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於113年3月間先後招募少年黃○○、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揆諸上開說明,則被告先後招募黃○○、顏○○之行為因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構成一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且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罪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自應評價被告為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想像競合犯而本案係於114年8月7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7日函及其上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頁),揆諸上開規定及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其他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只需單獨論罪科刑,是就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本案並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併同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均已為前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本應為免訴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C1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1
IPHONE 手機(深藍)
1支
2
銀行金融卡
5張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
                  113年度偵字第21724號



  被   告 C12



        C13



        C14

        C15


        C16


        C17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12、C13、C15、C16、C17、C14等人,於民國113年3月前間某日、時許,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西寶」、「彌勒」(即卓子晏,涉案部分另行通緝)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C12、C13、C15、C16、C17、C14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經其他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並接受暱稱「彌勒」成員指揮,C12以暱稱「馬超」、「希望會是你」、「阿火」為代號,C16以暱稱「菲兔」、「王子」為代號、C17以暱稱「虠」、「可愛喬骨島」為代號,聽從暱稱「彌勒」等人指示擔任車手兼招募及監視車手等車手頭角色,C15係受C12招募擔任取簿手之角色,C13、C14亦係受C12招募擔任車手之角色,C17則受C16招募任車手招募之角色,少年黃○○(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顏○○(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黃○○、顏○○涉案部分,另行由警方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則受C17於113年3月間招募擔任車手之角色,謀議既定,C12、C13、C15、C16、C17、C14等人即與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㈠C12、林旻樺、C14為附表一所示之車手提領犯行,林旻樺、C14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旋即轉交予C12,C12則將自己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林旻樺、C14所轉交之款項,依暱稱「彌勒」之指示,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㈡C15依C12指示為附表二編號1之領卡犯行並依C12指示將上開提款卡攜至臺中火車站,將之置於臺中火車站之某置物箱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領取,C12依暱稱「彌勒」指示,為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之領卡犯行,並依暱稱「彌勒」指示,再將之攜至空軍一號貨運站交寄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使C16及C17等人得以取得上開提款卡以遂行附表三所示之相關犯行;㈢少年黃○○、少年顏○○、C17與C16為附表三所示之車手犯行,其中少年顏○○依C17指示領取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款項後,轉交予C17,另C17與C16共同訓練少年黃○○,指示少年黃○○提領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編號9、編號11至編 號15後,轉交予C17、C16,嗣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警方逮捕後,少年黃○○則依C16指示提領附表三編號18至編號30之款項後,轉交予C16,再交付予本案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以此層轉贓款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本案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載有提告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本署指揮偵辦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C1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1.坦承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證明被告C13、C14等人之犯行。
2.坦承為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犯行。
3.承認招募被告C13之事實,惟否認招募被告C14,辯稱被告C14是卓子晏安排的等語。
4.否認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辯稱被告C15欠伊錢,伊傳訊給被告C15,但他都不回伊等語。
5.否認參與被告C16、C17等人犯行,辯稱不認識被告C16、C17等人。
 2
被告C1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承認與被告C12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及編號9至編號11所示提領款項之客觀行為,惟否認犯罪,辯稱:伊不知是詐欺贓款云云。
 3
被告C1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坦承與被告C12共同為為附表一編號12、編號13所示之犯行,並證明被告C12招募之犯行。
 4
被告C1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坦承為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並證明被告C12亦參與此部分之犯行
 5
被告C1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
1.坦承為車手負責提領及指示少年黃○○、顏○○為提領車手犯行。
2.承認招募少年黃○○、顏○○,及教導、指揮少年黃○○提領贓款。
3.證明受被告C16招募成為本案詐騙集團相同車手小組成員,共同為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之犯行。
 6
被告C1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1.坦承為車手負責提領及指示少年黃○○為提領車手犯行。
2.承認招募被告C17加入本案詐騙集團。
3.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顏○○並與被告C17共同教導、指揮少年黃○○提領贓款
4.證明被告C17為相同車手小組成員,共同為附表三1至編號17之犯行。
5.佐證被告C12、C15擔任取簿手之角色,佐證被告被告C12、C15等人有參與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及編號17之犯行
 7
少年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由被告C16指揮其提領贓款。
 8
少年顏○○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由被告C17指揮其提領贓款。
 9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之警詢筆錄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及匯入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3、C15、C16、C17、C14等人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報告、第五分局偵查報告、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
佐證本案被告等人之犯行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編號3除外)、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A04)、附表一之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A03、A04、A05、A06、A08、A07、A11、A12、A13、林政諭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之事事實及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3、C14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12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便利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被害人A15、A16、A17、A18與本案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而寄出金融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二所示超商門市,並於附表所示之取簿時間、地點遭人取之事實,佐證被告C12、C15此部分之犯行
 1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附表三之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B1、B02、B03、B04、B05、B08、B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019、C1、C02、C03、C04、C05、C06、C007、C08、C0009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遭到詐騙之事事實及匯入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佐證被告C12、C15、C17、C16等人參與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14
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C17)
證明被告C17及被告C12參與附表三之犯行
 15
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黃○○、C16)
證明被告C16與少年黃○○同屬一詐欺集團(附表三編號10、11、16、18至22),佐證被告C16之犯行
 16
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C13比對照片
證明被告C12、C13、C14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17
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之統一便利超商永貞門市、大全門市、超億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被告C12身體特徵對照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
證明被告C12、C15於附表二之領取金融帳戶提款卡之犯行,並佐證被告C12、C15參與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及編號17等犯行
 18
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C17手機內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擷圖、同案少年黃○○與被告C16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證明被告C16、C17、C12、C15等人參與如於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C12、C13、C14等3人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C12、C13、C14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2、C13、C14等3人就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就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13之12次犯行,被告C13就附表一編號2、編號3、編號5 、編號9至編號11之6次犯行,被告C14就附表編號12、編號13之2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四、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僅為條號移列及文字修正,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C12、C15等2人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二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罪,犯行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C15等2人就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所為所犯一般洗錢、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2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編號17之9次犯行,被告C15就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五、被告C17、C16等2人所為,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C17、C16與暱稱「彌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17、C16等2人就附表三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C17、C16就附表三編號2、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5等7次犯行,被告C17就附表三編號5、編號7之2次犯行,被告C16就附表編號18至編號30等13次犯行,係與少年共同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C17就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6之16次犯行,被告C16就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編號8至30等27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之。
六、又被告C12招募被告C13、C14及C15等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被告C16招募被告C17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被告C17招募少年黃○○、少年顏○○等人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又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本案分工模式、受害人數眾多造成附表一、二、三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等情,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刑。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濂
附表一:被告C12、C13、C14涉案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轉帳匯入之人頭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A0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4日16時31分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2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要求以匯款方式開通服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6日00時38分
4萬9985元
維吉WIJIWULAMDARI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3月6日00時4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2萬元
113少連偵313
(C12涉案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不在此起訴範圍)
113年3月6日00時50分
3萬元

2
A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2日20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3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好賣家」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賣場有問題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為好賣家之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2時55分許
4萬9988元
蕭貝安申設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2
113年03月23日13時0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2萬0005元
113少連
偵313、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00分許
4萬9988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3分許
1萬9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4分許
4萬9022元
蕭貝安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全家臺中俊美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6分許
2萬7123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好時光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1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20分許
4萬9989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3分許
6000元
3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9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4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全家好賣+」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之客服人員、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開通服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25分許
1萬2073元
蕭貝安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43分許
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臺中登峰門市)
1萬2000元
113少連偵313、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31分許
1萬4044元
迪沙PUTRAPRDDISA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03月23日13時4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全家臺中光明門市)
1萬4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9分許
2萬1033元
蕭貝安申設之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上安門市)
2萬0005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39分許
1005元
4
A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11時許,佯裝買家欲向被害人A05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被害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被害人,被害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需金流驗證為由,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02分許
4萬9988元
迪沙PUTRAPRDDISA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2
113年03月23日13時0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6萬元
113少連偵313、
113偵40160 
 
113年03月23日13時07分許
4萬9123元
113年03月23日13時11分許
3萬元
5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3日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6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提供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客服,告訴人聯繫後即遭偽冒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驗證金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3時15分許
2萬9983元
林旻樺
113年03月23日13時26分許
3萬9000元
113少連
313偵、113偵40160 

6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4日19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7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被害人使用「蝦皮」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帳戶被凍結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蝦皮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蝦皮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成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簽署金流協議,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2時42分許
4萬9986元
RUPIYATUN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2
113年03月05日12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航發門市)
2萬0005元
113少連偵313
 
 
 
113年03月05日12時48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46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逢甲郵局)
6萬元
113年03月05日12時57分許
3萬元
7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2日22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8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2時44分許
3萬2123元
C12
113年03月05日13時0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仁門市)
2305元
113少連偵313
8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02日22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09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復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金融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5日14時05分許
1萬8068元
C12
113年03月05日14時10分許
1萬7005元
 
9
A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0日20時29分前某時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以下稱IG)刊登抽紅包之廣告,適告訴人A10閱覽後點選抽獎,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13年3月11日12時32分許,傳送佯稱告訴人已中獎不實訊息,需支付運費及產品代購費,且可再抽獎3次,並再佯稱告訴人再次抽中更高額之獎品及獎金,然需向銀行進行認證需匯入一筆錢等語,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1時53分許
4萬9985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3
113年3月11日21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和順門市)
2萬元
113偵49996
113年3月11日21時55分許
1萬3000元
10
A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0日某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1購買其於露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商品,之後傳送偽造之交易失敗通知擷圖予告訴人,其上顯示因告訴人未更新升級露天拍賣網站之金流服務導致訂單無法正常購物、下單,並傳送偽造之露天拍賣網站之客服聯結,致告訴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2時1分許
9985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3
113年3月11日22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台中金順門市)
1萬元
113偵49996
113年3月11日22時3分許
8985元
C13
113年3月11日2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軍建門市)
1萬7000元
113年3月11日22時6分許
8123元
11
A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22時前某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內刊登販售冰箱等虛假訊息,適告訴人A12閱覽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1日22時6分許
5000元
吳福清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偵49996
12
A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4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3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9日15時44分許
4萬9049元
ATIK WAHYUNINGSIH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4
113年3月9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港臻門市)
113偵34645
113年3月9日15時49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48分許
2萬6000元
113年3月9日15時5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9日15時58分許
5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梧棲大庄郵局)
13
A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4時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A14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要求被害人使用「蝦皮」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無法下單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蝦皮客服並傳送「蝦皮線上客服」之網路聯結予告訴人,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蝦皮客服人員、華南銀行行員要求依指示操作進行匯款測試,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9日16時11分許
1萬7138元
ATIK WAHYUNINGSIH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C14
113年3月9日16時2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梧棲金自由門市)
113偵34645
113年3月9日16時13分許
6066元
113年3月9日16時26分許
3000元
附表二:被告C12、C15涉案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方式
交付之人頭金融帳戶
取簿手
寄出帳戶予詐騙集團時間、地點
取簿時間、地點
附註
 1
A15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葳領派遣商行」的名義,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5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美珈」之名義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且要避稅的話需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5
113年3月12日7時17分許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長崗門市

113年3月14日
11時50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永貞門市
對應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8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
A16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6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之岑」之名義與告訴人聯514-01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20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超商楊昌門市
113年3月21日14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大全門市
對應附表三編號17
000-00000000000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
000-00000000000
 3
A17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葳領派遣商行」的名義,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7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筱瑜」之名義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16時53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二基門市
113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超億門市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
 4
A18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介紹家庭代工的廣告,告訴人A18閱覽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與告訴人聯絡,並向告訴人佯稱需購買材料,要求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公司操作,致告訴人依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地將右列所載之金融帳戶交寄至右列之取簿地點。
000-00000000000
C12
113年3月19日16時09分許

新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金山溫泉門市
113年3月21日15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權耀門市
被告C17於113年3月22日10時44分許遭捕時扣押本件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
附表三:C17、C16、少年黃○○、顏○○涉案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轉帳匯入之人頭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B1
112年年底某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被害人B1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上傑」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2月29日12時40分
10萬元
詹佳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2月29日12時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2月29日12時57分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西屯安星門市)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2分
2萬元
113年02月29日13時0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OK臺中福星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08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08時59分
9000元
 2 
B0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21日許,於社群網站臉書投放假手工烘焙器具廣告,吸引被害人B02點入,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以元大銀行匯款可折價云云,談定購買細項,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01日10時59分
12萬元
詹佳琪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顏○○
113年03月01日11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水湳分行)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34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逢吉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水湳分行)
2萬元
113年03月01日11時43分
1萬元
C17
113年03月02日00時1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02日00時11分
2萬元
113年03月02日00時12分
1萬元
 3
B03(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某日許,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告訴人B03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IBKR」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2日09時08分
5萬元
蘇韻如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12日09時2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5分
2萬元
 4
B04(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不明時間,於Facebook投放假股票投資廣告,嗣告訴人B04點擊上開廣告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經由「IBKR」投資軟體投資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2日09時10分
5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6分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郵局)
2萬元
113年03月12日09時29分
2萬元
 5
B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2月17日許,佯裝為LINE暱稱「小魚」之馬來西亞人,佯稱因在香港出事,帳戶被凍結,需要金錢買機票,向被害人B05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0時52分
3萬元
A15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15日11時1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大一門市)
2萬元
C16涉案部分業經本署113偵18997號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3年03月15日11時11分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郵局)
2萬元
 6
B06

B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5日許,以LINE暱稱「小葉」聯繫告訴人B07之友人B06,佯稱可以普洱茶進行投資獲利,致被害人B06陷於錯誤,向其訂購3萬元之普洱茶,而依指示請告訴人B07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0時55分
3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臺中福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1時18分
9000元
 7
B08(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不明時間,以LINE暱稱「Coral」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金油滴盞投資計畫,商品會在日本拍賣會上販售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15日14時15分
3萬2000元
A15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15日14時3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金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5日14時40分
1萬2000元
C16
113年03月15日23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1000元
 8
B09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5日許,佯裝為馬來西亞人陳碧婷(LINE暱稱「萬物春」),佯稱有金錢壓力,需要金錢從香港買機票飛回台灣,向被害人B09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5日16時25分
3萬元
A15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7
113年3月15日16時5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
2萬元

113年3月15日16時59分
1萬元
 9
B1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8日許,以LINE暱稱「張菲菲」聯繫告訴人B10,佯稱可藉普洱茶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3月18日11時56分
20萬5000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3月18日12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金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36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至善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0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4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2分
2萬元
113年3月18日12時5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華門市)
1萬元
C16
113年3月19日00時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3月19日00時2分
2萬元
113年3月19日00時3分
1萬元
10
B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9日9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1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19日13時59分
3萬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19日14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19日14時14分
1萬元
11
B12(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17時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2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0日21時33分
1萬5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20日23時2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逢廣門市)
1萬5000元

113年03月22日15時46分
1萬4000元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15時58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上安門市)
1萬4000元
12
B1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06日許,以手機簡訊投放假貸款廣告,嗣告訴人B13因有貸款需求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溫秀珍」聯繫,「溫秀珍」佯稱須匯款以激活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08分
1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推測,有於113年03月21日15時52分持相同提款卡提領事實)
113年03月21日15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德門市)
2萬元
有調ATM監視器但檔案毀損
13
B1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15時10分許,於臉書貼文佯裝房東欲出租房屋,告訴人B14因有租屋需求向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10分
2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推測,同上)
113年03月21日15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德門市)
1萬元
14
B1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許,於抖音平台投放假貸款廣告,嗣告訴人B15因有貸款需求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銀行楊楊」聯繫,「銀行楊楊」佯稱因帳戶輸入錯誤導致遭到凍結,需支付解凍金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5時48分
3萬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1日15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上安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1日15時53分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5時54分
2000元
15
B1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14時17分許,佯裝買家欲向告訴人B16購買其於社群網站臉書所刊登之商品,並要求告訴人使用「7-11賣貨便」網路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並隨即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求告訴人聯繫賣貨便客服並提供網路聯結,告訴人聯結後,即遭偽冒為賣貨便之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成員要求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驗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19時19分
4萬9049元
劉家君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1日16時3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6時33分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16時34分
9000元
16
B1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20時39分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17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1日20時36分
2萬6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C16
113年03月21日21時12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1日21時13分
6000元
17
B1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B18佯以交友投資獲利之詐術,致使B18陷於錯誤。
於113年3月22日9時25分許
36萬元
A16之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0)
C17
113年03月22日10時0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逢甲大學)
2萬元
C17涉案部分業經113偵17880、30630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13年03月22日10時04分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臺中福氣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08分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10時1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OK臺中逢甲二門市)
2萬元
18
B01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019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告訴人擔心遭詐,而商討以告訴人先匯款訂金,取得商品後結清尾款之方式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16時31分
1萬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16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台中河南門市)
1萬元

19
B20(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2日22時27分許,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B20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22時27分
2萬900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22時49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臺中尚仁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2日22時50分
9000元
20
C1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1日許,於Facebook帳號「緬甸寻宝」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1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2日22時46分
4868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2日23時5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4000元

21
C02(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0日許,於Facebook帳號「鴻福珠寶翡翠」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02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14時53分
3萬1460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3日15時2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3日15時26分
2萬元
113年03月23日15時26分
7000元
22
C03(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18日22時許,於Facebook帳號「緬甸寻宝」直播佯裝販售玉石,吸引告訴人C03點入並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購買玉石,雙方談定購買條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右欄之金融帳戶內。
113年03月23日20時12分
5837元
基迪他DUANGDEE KITTITHAT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3日22時01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尚仁門市)
6000元
混有其他資金
23
C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13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被害人C04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被害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13時57分
2萬5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14時11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24
C05(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5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15時50分
2萬1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16時0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5日16時03分
6000元
25
C06(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5日01時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6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5日22時44分
2萬6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5日22時5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5日22時54分
6000元
26
C0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6日許,於購物網站蝦皮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007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1時21分
9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2時5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逢甲門市)
9000元

27
C08(提告)
告訴人C08於113年3月25日前某日,於網路上求購數位相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留言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4時23分
1萬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4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臺中文華門市)
2萬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25分
1萬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26分
7000元
113年03月26日14時43分
7000元
28
C0009 (提告)
告訴人C0009於113年3月26日前某日,於網路上求購相機鏡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以LINE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5時23分
2萬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6日15時3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逢仁門市)
2萬元

29
C10(提告)
告訴人C10於113年3月25日許,於網路上求購相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主動以GMAIL向告訴人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19時44分
3萬5000元
阮玉勝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年
黃○○
113年03月27日00時0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三信銀行全成診所)
2萬元
混有其他資金
113年03月27日00時08分
2萬元
30
C11(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3月26日許,於購物網站露天拍賣刊登販售商品,吸引告訴人C11點入並聯繫購買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有意販賣並談妥交易條件後,遂要求告訴人先匯款後方寄出商品,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03月26日20時49分
3萬8000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08分
2萬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09分
2萬元
113年03月27日00時10分
1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