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87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被 告 李韋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