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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47號
原      告  江清竣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劉坤昌
            福持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0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坤昌、福持有限公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江清竣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