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