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70號
原 告 俊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文俊
被 告 張浚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