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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李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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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