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張素蓉
黃祺聰
被 告 張玉珍
上列原告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