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美雪
訴訟代理人 王銘裕律師
董之頤律師
被 告 蘇明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