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3號
被 告 陳彥瑋
被 告 洪錦桐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洪錦桐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者,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