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周利民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應負僱用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