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陳永盛
劉秀娟
陳佑任
陳柏鴻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袁宛瑤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陳威佑
艾特運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名
被 告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白玨瑛
上列被告陳威佑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艾特運能有限公司、勇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部分,原告等人認係被告陳威佑之僱用人、監督指揮者或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依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等相關規定請求與被告陳威佑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