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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楗蒼(原名:鄧凱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