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4370
3 、45667 、46920 、55453 、60718 、62929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
院審判;未經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者,繫屬在後之法院,
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對重複起訴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規定自明。
案件是否同一,應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準,對於
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國家僅有一個刑罰權
,不容重複起訴、裁判,無論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
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
等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又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
實已經提起公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
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
度台非字第1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4 年5 月25日至29日間,將其國民身分證照片
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BOGGY 」之人使用。嗣「BOGGY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使用被告身分證資料
向盛柏宏有限公司申辦會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4 年6
月1 日某時許,向陳彬翔佯稱:投資可以賺錢云云,致陳彬
翔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0日19時16分許,支付以被告名義在
盛柏宏有限公司訂購之新臺幣(下同)3 萬元MYCARD點數卡
,盛柏宏有限公司再將訂購之點數卡交與詐欺集團成員等節
,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
之幫助一般洗錢、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
偵字第59286 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4 年12月31日繫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5 年度審金訴字第6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
,此有該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又被告被訴於114 年5 月間某時,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BOGGY 」之男子約定,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每週可得5,000
元之報酬,並於同年5 月23日晚間11時20分許,將其身分證
翻拍照片等資料傳送至「BOGGY 」等人之LINE群組供該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被告因此於同年5 月30日晚間10時許,受有
「BOGGY 」交付5,000 元報酬。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被告名義
分別向全鈊有限公司、四季海洋有限公司、智鏈未來有限公
司註冊為會員,並各別於起訴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李和
憲、張騰允、張美琪、李致諆、莊媛婷、凃仕琦,致陷錯誤
依指示在超商繳付如起訴附表所示金額至藍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金流服務平台後,依序撥款至被告名義所申設全鈊有限
公司、四季海洋有限公司、智鏈未來有限公司之會員帳戶,
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5 年1 月5 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5 年1 月5 日中檢介孔(夙)114 偵43703 字第
1159000056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
,下稱本案】。雖本案之被害人與前案之告訴人固不相同,
惟被告之幫助犯行係於114 年5 月間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翻拍
照片等資料傳送予「BOGGY 」,且詐欺集團成員之正犯所為
時間相近,犯罪模式、手法亦同。從而,被告以1 行為提供
上開資料而幫助正犯對於前案1 名告訴人、本案6 名被害人
施詐,即1 行為同時該當7 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
罪名,則本案與上述前案,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
㈢檢察官於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提起公訴後,就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乃繫屬在後
之法院,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8 條但書所定情形,揆諸首揭
規定與說明,本院自不得為實體審判,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