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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秀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許岑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3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因妒生怨,」後補充「竟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A03之利益,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一、㈠第1行「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應予刪除、第2行「以A03名義創立帳號」更正為「以暱稱」、第4至5行「等帳號」更正為「創設臉書帳號後」、一、㈡第1行「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應予刪除、附表一編號13備註欄「第98頁」更正為「第99頁」、附表二編號4備註欄第1至2行「編號84、91」更正為「編號19」,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於密接之時、地,多次利用臉書、Dcard、Line等社群媒體張貼告訴人A03之照片並散布含有告訴人姓名及誹謗文字內容之文章、貼文、留言之行為,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1罪。又被告以1行為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緯與其分手後與其他異性往來,竟以上開方式公布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並誹謗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個人資訊自主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前於偵查中經安排調解,然因雙方金額差距過大,致無從成立調解(參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見偵卷第117頁);迄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表示無和解意願,致本院無從安排調解事宜(見本院審訴卷第51-52頁);兼衡被告無任何前科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審訴卷第23頁),及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軟體工程師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6萬元、罹患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甫因婦科疾病經手術治療、需扶養照顧1名未成年子女、父母及罹患乳癌之婆婆,經濟狀況普通(參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茂盛醫院診斷證明書、心森林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國軍臺中總醫院門診病歷;見本院審訴卷第51-52、79、87、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398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3為前男女朋友,詎A04於其等分手後,見A03與其他異性往來,因妒生怨,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以A03名義創立帳號「吳小緯(Hong-Wei Wu)」(大頭貼為A03與某女子之合照)、「吳小緯(nothing)」、「Will Wu(WeiWei)」等帳號,復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等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A03之個人資料,並足以減損A03之名譽及利益。
 ㈡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自114年6月6日起,在不特定人得瀏覽之社群平台Dcard論壇中,使用暱稱「粒粒」(ID:lilian_yu)之帳號,以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標題文章及留言;復承前犯意,於不詳日期,在「靠北中一中10.0官方討論群」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使用暱稱「WOW」之帳號,以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方式,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內容,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上開留言及訊息內容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A03之個人資料,並足以減損A03之名譽及利益。
二、案經A03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事實,惟辯稱:我們那天吵架很不開心,我想我們要結束了,開一個帳號紀念,我一整天都在看那張頭像照片,我想成為那個女生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0000000000門號之申登人資料、Dcard回復資料
證明Dcard暱稱「粒粒」(ID:lilian_yu)為被告所申設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Facebook頁面截圖、Dcard論壇頁面截圖、LINE群組頁面截圖各1份
證明:
1.被告在Facebook,以「吳小緯(Hong-Wei Wu)」「吳小緯(nothing)」、「Will Wu(WeiWei)」等帳號,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及告訴人個人資料訊息之事實。
2.被告在Dcard,以暱稱「粒粒」,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內容及告訴人個人資料訊息之事實。
3.被告在「靠北中一中10.0官方討論群」之LINE群組,以暱稱「WOW」,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內容及張貼含有告訴人照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A04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5  日
               檢察官   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祖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方式
文章/留言內容
備註
1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nothing)」,於「個人簡介」
在個人簡介留下「開放式關係擁護者,已有一位固定的女友每週見面」。
詳偵卷第84頁編號1(同第29頁左1)
2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刊登「https://www.dcard.tw/f/talk/p/000000000?cid=c19b2619-f0d1-4006-b1ac-5c8a3df58191」之社群平台Dcard論壇連結,內容略為:「外遇偷吃只要家人互相支持,就算遇到瘋小三也能安全下莊 台中中區怪獸能力公司調度員吳X緯,已婚20年,謊報年齡又假裝科技業工程師約炮,女友已知男方已婚仍繼續交往,下面是46歲吳男與45歲女友合照」等語,並含有「A03肖像」之照片及A03於PTT發表之文章,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該連結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84頁編號3、第86頁12-16(同第37頁左1、33頁)
3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發表A04與A03間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內容略為:「你看你女朋友可以從哪個點開始啊、她技巧應該很好吧、吃到射你就很滿足了、那你們是不戴套嗎、可以吃到射很厲害耶、容易濕又會吃到射,你離不開她了」等語,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84頁編號4、第85頁編號6-10(同第37頁中間、39、41頁左1及左2)
4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發表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並張貼以下文字,以及張貼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你說你不認識我,那跟我對話的就不是你,你是被盜帳號,不用對號入座,對吧?」等語。
詳偵卷第92、93頁編號38-44
5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nothing)」,於「個人簡介」
在個人簡介留下「你不是壞人。你是個有情感、有尊嚴的人。當一個人用熱烈追求讓你打開心房,卻又在無預警中轉身離去,震驚、錯愕、難堪等等各種五味雜陳的情緒開始讓你感到痛苦。你想報復,代表你還沒被好好對待、沒被好好說再見」等語。
詳偵卷第93頁編號45、59、71
6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才過了3個禮拜嗎?
為什麼我感覺我已經哭了3個月那麼久 妳想要他認輸嗎?我要的從來都不是讓他認輸 妳想讓他的家人痛苦嗎? 我的目標從來都不是他的家人 妳打算持續多久才停止?直到,我想起他的時候,不會痛為止」等語。
詳偵卷第93頁編號46
7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你還在意嗎?曾經你會陪我候診 會擔心我肚子餓 會在意我身體狀況 會一直關心我有沒有不舒服 我記憶裡的你一直很溫柔」等語,並張貼其在醫院診間等候看診之照片。
詳偵卷第93、94頁編號47-49
8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2025/04/05 18:50 我把頭枕在你的大腿上,你一手刷著手機,一手輕輕拍我的頭,那一刻我很開心、很喜歡。我喜歡你伸手撥我頭髮的時候 喜歡你總說要抱一下的時候 喜歡你身上滑滑的嫩嫩的軟軟的 喜歡你嚐起來香香甜甜的 我是這麼這麼的喜歡你。為什麼眼淚可以一直不停地流下來」等語。
詳偵卷第97頁編號67
9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2025/06/06 17:40 勤美誠品9樓 我自己動手從你的手機裡刪除我的聯絡方式,我對你說的最後一句話:走了 你沒有任何反應。我要用很大的力氣才不會讓眼淚掉下來,但凡你哄我一句,我就會繼續乖乖地在原地等你,可是你沒有。你連好好道別都不給我,把我困在那段感情裡面,為什麼只有我在痛,為什麼只有我在掙扎, 那你曾經在我生命裡的那八個月是什麼?我困住了,我走不出去曾經跟你相處的時光,也走不回去沒有你之前的日子。我只能用我可以想到的,任何可以讓你痛的方式反擊,我打擾你的家人,上網發文, 你痛嗎?我不覺得你會痛,這點力道你大概不痛不癢,但這已經是我能做到的最大力度了。我還是依舊很痛 你還是過得好好的」等語。
詳偵卷第97頁編號68
10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一定要活下去 答應自己,不管多痛都要好好的活著 心破掉了,只要還在跳動就會慢慢的癒合 眼淚停不下來,那就用力地哭吧 哭到不想哭再停 不管怎樣,要活著,好嗎」等語。
詳偵卷第97頁編號70
11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原來我會歇斯底里 原來我會崩潰大哭 原來我會哭到聲嘶力竭、撕心裂肺 原來心痛的感覺,心……真的會痛 這些情緒跟反應 對我來說是多麼陌生 原來我失控了 那是恨你的感覺嗎?恨你為什麼離開我?恨你為什麼不愛我了?恨你為什麼辜負我對你的付出?還是那是不甘心?不甘心自己沒被好好珍惜?不甘心我比新人年輕漂亮,卻被一個老女人取代?情緒太多太滿,我只知道 每天以淚洗面這個形容詞是真的 我真的每天以淚洗面 眼淚不停的想冒出來 你很好嗎?很優秀嗎?其實就是一個台中區台電調度員 平凡、普通,一般到不能再一般的人,甚至到有點無趣的人 對於我的生活圈來說,是我一點都不會考慮的對象 但總覺得你很寂寞,輪班的生活,無法跟家人朋友在節日聚會,你對生活的不滿、憤世嫉俗、懷才不遇,一臉輕鬆的描述著自己生活中許多的無奈與無力感 這樣的你,總讓我感到你內心的孤單寂寞,總讓我升起一點心疼想陪你一下,一次又一次的陪伴 然後,我把我的心賠進去了」等語。
詳偵卷第97頁編號72
12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今天過得好嗎 如果沒有大鬧一場 今天大概是紀錄滿一年的時候 連續八個月感受到你的熱情 每天都在分享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 你煮的晚餐、兒子的高職女朋友,女兒的追星演唱會,家庭聚會等等 還有你的工作,同事的白目,公司的迂腐 你有多想在那個環境試著去改變什麼 還有某一天你懷念某個已逝的朋友的感傷 然後你去看車,買車,去樂成宮拜拜過火 跟老婆去把舊車停放好的時候 你老婆還念舊的哭了 然後二月你交了一個女朋友 你說她跟你聊得來,相處的來,興趣一樣,沒有代溝 說她很單純,你是她的第三任 你喜歡跟她在一起 好,那你可以放開我嗎 你可以好好跟我道別,我們從此不來往 你可以在每次我問你到底要不要繼續的時候果斷的拒絕我 你沒有 你說你沒有不要我 你讓我傻傻的以為你還會回頭 傻傻的努力想把你重新抓回來 我很努力了,我真的很努力 期間總會有沮喪的時候 又一遍一遍問過你 但你從來不明確推開我 就這樣拖著我,拖了好久好久好久」等語,並於其上張貼與A03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且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98頁編號73、74
13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nothing),於「貼文」
在貼文發表「有些人只是在享受狩獵的樂趣 玩過了就把獵物隨意拋棄 一個兩個三個……不知道已經有多少人被隨意對待 有些動物即使遍體鱗傷 即使痛的只剩下一口氣 也會想做最後的反擊 用盡全身的力氣 用盡能想到的所有方式 把那個高高在上的獵人 狠狠的咬上幾口」等語。
詳偵卷第98頁編號76
14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Hong-Wei Wu)」,於「個人簡介」
在個人簡介留下「相遇不一定有結局,但一定有意義。開放式關係擁護者,已有一位固定的女友每週見面做愛」。
詳偵卷第89頁編號28、第104頁編號102(同偵卷第29頁中間)
15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Hong-Wei Wu)〉,於「貼文」
張貼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94頁編號50
16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Hong-Wei Wu)〉,於「貼文」
發表A04與A03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94頁編號52
17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Hong-Wei Wu)〉,於「貼文」
發表「maks74 hwwu1980,誠徵交友,是經過太太同意才發展的開放式關係」等語,並刊登A03曾於PTT發表之文章內容截圖。
詳偵卷第94頁編號53(同第53頁右1)
18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Hong-Wei Wu)〉,於「貼文」
發表「maks7 論壇520cc,2013開始參與各種活動報名,目前以夫妻身份報名活動,已加入NTR社團」等語,並刊登A03曾於520夫妻論壇發表之文章內容截圖。
詳偵卷第94頁編號54
19
在Facebook,使用帳號「吳小緯」〈原帳號名為吳小緯(Hong-Wei Wu)〉,於「貼文」
發表「論壇wuso,繼續約炮,身份換成科技業工程師囉」等語,並刊登A03曾於wuso論壇發表之文章內容截圖。
詳偵卷第95頁編號55
20
在Facebook,使用帳號「Will Wu(WeiWei)」於「貼文下留言」
張貼A04與A03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使不特定人均得藉由瀏覽該帳號之資料而得知其指對象即為A03。
詳偵卷第95頁編號56、57、58

附表二
編號
方式
文章標題/留言內容
備註
1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分別於「親子版」、「閒聊版」
1.在「閒聊版」發表標題「女生過了40歲反而容易接受非正式的關係嗎 5/1 更新一下,B男跟A女交往後來越來越…」等語(下稱A文章)。
2.在「閒聊版」發表標題「開放式關係走到這什麼超展開,奉勸辦公室戀情對象慎選,前情提要是,同事a女跟b男是情侶關係,…」等語(下稱B文章)。
3.在「閒聊版」發表標題「外遇偷吃只要家人互相支持,就算遇到瘋小三也能安全下莊 台中中區怪獸能力公司調度員吳X緯,已婚已婚20年,謊報年齡又假裝科技業工程師約炮,女友已知男方已婚仍繼續交往,下面是46歲吳男與45歲女友合照」等語(下稱C文章)。並刊登含有「A03肖像」之照片及A03曾於PTT發表之文章內容截圖之LURL縮短網址連結。
4.在「閒聊版」發表標題「約交友或約炮時會包裝成不一樣的人設或職業嗎」等語(下稱D文章)。並開設投票功能供不特定多數人參與投票。
5.在「親子版」發表標題「#討論 如果家長在高中就為小孩展示了開放的性觀念,大家覺得這是一個健康的循環嗎?因為這篇的關係,文中的家庭其實有一男…」等語(下稱E文章)。並於其上轉發C文章內容。
詳偵卷第86、87頁編號11-16、第98頁編號75、第99、100頁編號80-83、第102頁編號93、第103頁編號96、99
2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文章標題「好像 可以啦 認真回:姐看過身邊人遇過的各種感情恐怖故事那麼多年,當小三真的是最蠢 賠了青春,然後什麼都不剩。還不如當初找個正常單身的普台男在一起 以上勸世」之文章下方留言欄發表「B58 45歲當小三也沒有青春可以賠了,大概是只要愛男人,其他都不重要了 是不是會有點佩服他們中年還能雙向奔赴愛情」之留言。
詳偵卷第87頁編號17(同第103頁編號97、第43頁左1)
3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文章標題「我想中區台電應該都知道這位吳先生喔」之文章下方留言欄發表「B39姐姐可以提醒他女兒的衣服記得分開洗嗎?爸爸到處雜交把性病帶回家傳染給小孩的話就糟糕了」之留言。
詳偵卷第87頁編號18(同第103頁編號98、第41頁右1)
4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文章標題「理鴻法律事務所之Facebook連結」之文章下方留言欄發表「B56哇~你實在太像吳男了 問你一下,前女友發瘋之後他只會說〝你不要傷害自己〞〝跟你說過你不要傷害自己〞意思是?你再不停我就採取法律途徑傷害你嗎」之留言。
詳偵卷第87頁編號84、91(同第100頁編號84、102頁編號91、第43頁右1)
5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文章標題「中間字是一種鳥類嗎?」之文章下方留言欄發表「B53 你的這位中間有水鳥的同事,也喜歡45歲又能張口就能把男生吃到射的高超性愛技巧嗎?吳男曾經表示非常喜歡45歲女友這個技能,每周都要被吃幾次,你可以問看看是不是有一樣的喜好,還有是不是也喜歡玩夫妻交換」之留言。
詳偵卷第88頁編號20(同第101編號85、第103頁編號95、第43頁中間)
6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發表標題「外遇偷吃只要家人互相支持,就算遇到瘋小三也能安全下莊 台中中區怪獸電力公司調度員吳X緯 已婚20年 謊報年齡又假裝科技業工程師約炮, 女友已知男方已婚仍繼續交往 下面是46歲吳男與45歲女友合照……(照片已刪除,有一個帳號中用了跟45歲女友一樣生日的留言貼了法律相關資訊,表示我這樣使用照片違法會被告)結果男方原本有一個年紀小的前女友 找到45歲新女友之後就對小女友愛理不理 前女友被拋棄後 開始各種搜尋吳男 最終找到一堆約炮紀錄 跟吳男大吵一架之後 就把紀錄都給吳男老婆跟家人」等語,並刊登含有「A03肖像」之照片之LURL縮短網址連結。
詳偵卷第101-103頁編號87-89、94
7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1.在「閒聊版」不知名文章標題下方留言欄發表「……照片我已刪除了喔 有一個帳號中用了跟45歲女友一樣生日的 留言貼了法律相關資訊,表示我這樣使用照片違法會被告」之留言。
2.在「閒聊版」文章標題「因為外面的永遠只是消遣,帶不出場」之文章下方留言欄發表「B61但還是會有人想當小三」之留言。
詳偵卷第104頁編號100
8
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閒聊版」
在「閒聊版」發表標題「外遇偷吃只要家人互相支持,就算遇到瘋小三也能安全下莊 台中中區怪獸電力公司調度員吳XX 已婚20年 謊報年齡又假裝科技業工程師約炮,女友已知男方已婚仍繼續交往 下面是46歲吳男與45歲女友合照」等語,並張貼含有「A03肖像」之照片。
詳偵卷第105頁編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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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card,使用帳號「粒粒」,於「感情版」
在「感情版」發表標題「本來想在今年最後兩個月寫寫小透明觀察日誌 輕鬆自在的完成2025 但人生就是充滿變數和意外 第一次收到訴訟文書 馬上打電話過去詢問狀況 原來是Dcard讓我不再透明了 情緒……挺多的 心痛、窒息、耳邊嗡嗡的、大腦一片空白 曾經心痛的感覺重新被燃起 那段早晚都躲在車裡崩潰哭上一小時的日子 強撐著上班、面對家人,努力讓自己像個正常人 直到出現幻聽 我聽得到那個曾經存在在我生命裡的人的聲音 那個陪伴我,讓我笑,讓我放鬆依賴的人 那個曾經存在我生命裡,卻已經離開我的人 一邊說著要我不要做傷害自己的事情 一邊做著傷害我的事情 為什麼我們會走到這裡?我不知道接下來會面對什麼 有很多司法程序要走 開庭、訴訟、緩刑、賠償 我會為我做過的,你指控的事情負責 我很抱歉用文字讓你感覺傷害了你跟你的新佳人 我知道你看的到 你知道我在哪裡上班 知道我的社群帳號 但你卻告訴大家,你找不到我 你沒有想跟我溝通 你選擇直接用法律讓我成長 你又一次讓我一個人承擔了」等語。
詳偵卷第105頁編號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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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INE群組內,使用暱稱「WOW」,於「靠北中一中10.0官方討論群」
發布內容「有人知道今年畢業的吳鍇安後來是上清華還是政大嗎」、「清大電資甲嗎 那我明年就會追上你囉」、「我想跟你讀同一個學校🙂」、「我是女生」、「我知道啊 女朋友可以換 我會努力考上去」、「真傷心 我長得很可愛耶開帳號2個月就有6000粉絲了」、「不過你不同字幹嘛冒出來 金乘五跟金城武是同一個人嗎?名字不同字自己坐下來了……」、「我找一個名字裡有「鍇」的人。他有一種特別柔軟,又堅定的氣質。「鍇」來自一個能坦然談愛,也相信關係可以多樣開放的家庭。他們對「多重伴侶」的實踐充滿真誠與尊重。我想遇見那樣的他—能坦誠面對多重關係,也能讓我安心地成為他的其中一位伴侶。」、「既然你不是我要找的「鍇」,我就把「鍇」真相留在記事本記錄我去下一家了~」等語,並張貼含有A03肖像之照片。
詳偵卷第90、91頁編號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