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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安平雲
被      告  賴誼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請求民事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