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邱秀慧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陳蕙君
林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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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