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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森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森雄於民國114年6月初某日起,加入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W」、「麵包超人」、「高斯」、「縣政令」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再轉交集團上層。鍾森雄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投資訊息,柯玉玲於114年5月30日前某日瀏覽前開廣告後,即加入對方的LINE,對方向柯玉玲表示可投資股票獲利,會派員面交款項,致柯玉玲陷於錯誤,而於114年6月25日晚間,與對方約定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益華門市面交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鍾森雄前往收款,並以Telegram傳送QRcode予鍾森雄,由鍾森雄先至統一超商列印工作證、「永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再於同日下午7時56分許,至前開地點,先向柯玉玲出示工作證後,向柯玉玲收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交付「永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予柯玉玲收執,之後即至臺中火車站將前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加重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法第5款之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經查,被告前揭涉犯詐欺等案件,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5年4月13日繫屬,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15年3月18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