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昊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筱珮
被 告 王梓嫻
居臺中巿豐原區三豐路0 段000 巷000 弄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 年度金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又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原告者,依同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經查,原告於民國114 年9 月19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斯時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13348 號提起公訴,然依該起訴書所載,原告並非該案之被害人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