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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巧慧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巧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巧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